专利权无效后 他人是否可以使用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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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专利权无效后,他人是否可以使用技术方案
2009年5月25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红外探测器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2月3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131979.0,专利权人为A公司,对比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专用生产模具;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决定对判决无溯及力,不应支持B公司的申请。但鉴于涉案专利权无效,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技术方案,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专利产品,均不构成侵权,甲公司无权制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属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对应,属于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B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二是B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第三,B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甲公司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乙公司当庭确认了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记载的“途游舟科技”,以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乙公司信息。本案案外人张某出庭作证,称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称侵权产品源自B公司,A公司网站的公证书也证明张某是B公司在深圳的销售者,故B公司构成销售侵权。乙公司提交《中国公开安全杂志》(节选),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该产品图片缺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如倒角、插件一端的倒角、球节空间的铰链方式等,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似,其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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