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收藏他人信用卡 是否成立犯罪

时间 2023-06-26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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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收藏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

2017年2月,在巩义市石河生态园某银行ATM机处,方某正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操作。旁边巡逻的民警发现他形迹可疑,于是对方进行盘查,从方身上搜出30张信用卡。在方的车上发现了70张信用卡。经鉴定,100张信用卡均为真信用卡,其中20张为方某依法申请,其余80张为方某通过各种手段从亲戚处获得。

法院判决:成立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理由:方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持有,妨碍信用卡管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到案后对自己罪行的供述属于坦白,且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判决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普通人不能大量持有、收藏他人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申请、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普通储蓄信用卡也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由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本案中,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方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非法持有。这个数字是80,达到了一个巨大数字的标准,而他又无法对持有如此大量的信贷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根据第177-1条第1款第(2)项、第《刑法》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中的“他人”应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兄弟姐妹、普通朋友。综上,方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成立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庭审阶段自愿认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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