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财产能要回来吗|分了家产又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 2023-06-25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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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儿子死后,与儿媳约定好分得自己私有财产,后又反悔

刘某原为李某的儿媳,第三人雷某为被告李某的长子,为刘某与其夫雷某某的私生女,即被告李某的孙女。被告人李与丈夫共同拥有位于泸西县xx镇xx社区的一处私有房屋。1994年,李的小儿子雷某某死于车祸。之后,刘某与李某发生家庭财产纠纷。该纠纷由泸西县大兰镇法律服务所调解。1995年3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号,约定“一、刘母女现居住的正房和砖房,其中两间仍归刘所有,但正房和毗连房。”协议达成后,刘、被告李均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刘改嫁出去了。李某得知刘某再婚后,将刘某母女居住的房屋门锁打开,并在该房屋内居住。由于刘的娘家离李家不远,刘的母亲在得知李曾住在女儿家后,将情况告诉了刘。刘某得知情况后,同意被告人李某居住在该房屋内。2002年10月,第三人牟磊在征得被告李某同意后,申请将编号为xx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同年10月17日,泸西县房屋登记机关向他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15日,第三人牟磊向泸西县人民***申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上重建。2015年6月19日,芦溪县人民***向第三人牟磊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7月,第三人牟磊开始拆除旧房进行重建,刘谋和吴某此时才得知此事。2017年10月24日,刘、以李、雷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官判决:驳回诉请

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可在转移之前撤销

1.本案中,刘与被告李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和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刘与被告李于1995年3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调解协议》第一项不是产产分离条款。小儿子雷某某死亡后,被告人李为解决与刘某的家庭财产矛盾,通过泸西县大岚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被告李处理与丈夫共有的房屋,与刘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规定,被告李与刘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符合赠与合同的约定。刘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赠与合同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因刘某再婚外出,被告人李某将赠与的房屋收回自住,刘某在得知赠与的房屋已被被告人李某占有后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被告李在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撤销对刘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与被告李于1995年3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第一项属于赠与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但此后,被告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了赠与,致使该条款失去效力。因此,刘、吴请求的第《调解协议》号诉讼请求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限制】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以上是如何识别房屋赠与,如何反悔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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