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专利方法与他人相同 是否具备等同特征

时间 2023-06-25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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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药物专利方法与他人相同,是否具备等同特征

2013年7月25日,甲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称甲公司拥有涉案第91103346.7号方法专利权,涉案专利方法制备的药品奥氮平为新产品。常州沃森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使用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制备方法生产奥氮平并向市场销售,侵犯了A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为此,甲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106万元,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88万元;2.B公司在其网站和《医药经济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B公司承担A公司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150万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请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A ),该方法以公开的方式撰写,其中仅定义了参与取代反应的三环还原剂、N-甲基哌嗪和取代基,其保护范围涵盖了所有采用三环还原剂与N-甲基哌嗪在Q基团上的取代反应生成奥氮平的制备方法,而不考虑反应引发剂、溶剂和反应条件,均在其保护范围内。基于此,确定B公司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两种技术方案的反应路线的对比,而具体的反应引发剂、溶剂和反应条件不在侵权对比范围之内,否则会不当缩小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损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二者之间的等同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等同特征是指能够以与专利技术方案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且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就B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的反应路线与涉案方法专利的区别而言,首先,两者在化学反应特征上存在差异,即在无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中间体中,剥离的Q基和胺基可以与N-甲基哌嗪反应,而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中间体由于胺基被苄基保护,不能与N-甲基哌嗪发生意外的取代反应,取代反应只能在Q基中发生。因此,在所涉及的专利方法中,在取代反应之前和之后没有苄基加成和脱苄基反应步骤。因此,两种技术方案在反应中间体和反应步骤上差异较大,不存在完全等同的技术方案步骤。其次,由于增加了苄基加成和脱苄基步骤,B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的最终产品收率会受损,而涉案专利不会因为没有苄基加成和脱苄基步骤而减少。因此,两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在良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最后,虽然用苄基保护三环还原剂中的胺基以减少副反应是化学合成领域的常识,但这种变化是实质性的,三环还原剂用苄基保护的反应特性发生了变化,反应步骤的增加也降低了产率。而且,增加苄基保护作为公知常识只是说明B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的改进与涉案专利方法相比是有限的,但并不意味着t公司采用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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