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 构成何罪

时间 2023-06-23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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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

2017年3月20日,私自登录单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输入丁某的身份证号重置支付宝密码,然后从丁某的农行卡上转账1万元至丁某的支付宝账户。随后,将5000元转入李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其余5000元由丁转回自己的农行卡。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根据其犯罪数额,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因而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事解释》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刑法范畴,依法构成犯罪,应予打击。本案中,吴某秘密登录他人理财账户,非法转移他人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吴某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后,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只需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在线消费和转账银行卡内的资金。因此,未经许可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可以直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然后利用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转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的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犯罪数额,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才免除其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持虚假身份证明的诈骗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如果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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