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的购车合同骗领贷款 是否成立犯罪

时间 2023-06-19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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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购车合同等文件骗取贷款

2016年8月,余某伙同王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编造购买装载机的虚假理由。余某以李某的名义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虚假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并将张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文件冒用在李某名下。余某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10万元。李某与某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0万元。案发前,于某支付了王某、张某办理违法手续产生的费用及偿还银行本息约1万元,其余借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调查,余主动投案。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余主动退缴部分赃款。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有自首、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有自首和退赔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否成立,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涉及的数额。本案中,余编造与他人购买装载机的虚假理由,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消费贷款购房合同,伪造一系列文件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挥霍了大部分贷款,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可以认定于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余骗取的贷款金额高达10万元,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综上,余某成立贷款诈骗罪。同时,于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可以减轻对他的处罚。于归案后能主动退缴被害单位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和余犯罪后的表现,对余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根据第《决定》条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以上是“伪造虚假购车合同骗取贷款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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