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授权改编却擅自出版 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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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授权改编却擅自出版,是否侵权
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人民文学出版社对毕某版本《推拿》享有独家出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向毕某支付版税。某版毕《推拿》出版后,获得多项奖项,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成为知名商品。根据《驰名商品保护条例》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五款规定,作家通过出售其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就是经营自己的作品。因此,作家和出版社都是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市场主体。与毕版本《推拿》相比,版本《推拿》名称相同,内容相近。允许陈某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某版《推拿》,误导了消费者,挤压了毕某版《推拿》的销售,直接损害了毕某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陈某版《推拿》是根据毕版《推拿》改编的电视剧剧本。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与西苑出版社出版版本《推拿》是否取得毕的许可。毕某授权A公司电视剧改编权,明确约定A公司不享有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独立出版权。之后,A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合谷川公司。虽然毕某为此次转让出具了书面证明,但毕某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出版《推拿》小说的改编作品。虽然合谷川公司与陈某对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的所有权进行了分割,但在上述权利转让过程中,陈某及西苑出版社无证据证明陈某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原所有权人毕某的许可。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西苑出版社关于陈某版《推拿》的出版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的答辩。陈某、西苑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毕某许可,出版、改编毕某的同名小说《推拿》,侵犯了毕某的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陈某版本《推拿》是根据毕版本《推拿》改编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该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而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陈某版《推拿》的出版是否构成对毕某涉案著作权的侵犯,取决于陈某及西苑出版社是否取得毕某对陈某版《推拿》的出版许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毕某对涉案A公司的授权权为电视剧改编权,明确约定A公司不具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双方同意,甲公司取得的授权范围仅包括根据毕《推拿》版本改编电视剧剧本,制作成电视剧并投放市场,但不包括相关电视剧剧本的出版发行权。之后,A公司将小说《推拿》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合谷川公司。无论A公司在转让合同中如何表述被转让的权利,都无权超越其授权范围进行转让。毕某为此次转让出具的书面证明仅表明毕某认可甲公司将电视剧改编权转让给合谷川公司,但未明确表示《推拿》的许可。沃川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委托改编合同。虽然沃川公司承诺在“其所拥有的该剧著作权的出版权范围内”向陈某“保留图书出版的权益及其收益”,但该承诺不能视为陈某对毕某出版涉案图书的许可。西苑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明知其改编自毕某的同名小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毕某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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