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赁合同骗取贷款 能否认定贷款诈骗罪

时间 2023-06-19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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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申请贷款,虚构租赁合同

2015年5月至7月,孙某以购买家用车为名,提供虚假租赁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申请车贷120万元。同时,他还提供了房产抵押和他人担保,将自己买的两辆车抵押给银行。2017年2月,孙未经中国农业银行郑州某支行同意,将该两辆车再次抵押,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债务,拒绝偿还银行贷款。

孙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家人通过熟人找到了的律师。经与孙家人谈话,并认真审查孙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初步判断孙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借款协议,但不构成犯罪。有财险和人保,可以保证银行收回贷款。孙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犯罪。

法院判决:孙某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无罪

理由:孙为申请贷款提交的租赁合同虽为虚假,但提供了不动产作为抵押,同时还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因此,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孙无罪。

律师说法:将提供有真实的抵押与保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孙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符合汽车贷款的相关条件,还提供了孙本人拥有的两套房屋的租赁合同。虽然租赁合同是虚假的,但该房产在借款时仍归孙所有,且孙的朋友李是借款的保证人,对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孙申请的贷款,既有人身保障,也有物质保障。孙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并变卖抵押物,属于违约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孙某实施借款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孙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根据第《决定》条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

以上是对“通过虚构租赁合同骗取贷款能否认定贷款诈骗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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