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无事前约定时,承揽人能否要求定作人支付利息

时间 2023-06-14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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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无事前约定时,承揽人能否要求定作人支付利息

2011年5月3日,大方公司与农心公司约定,大方公司为农心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3块,工程费用89892.82元。大方公司完成了农心公司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2011年5月7日,大方公司与农心公司签订了《广告牌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经农心公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保修期为3年(具体时间从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大方公司必须在农心公司通知的时间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因大方公司未能在农心公司通知时间内安排维修人员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方公司承担。2012年7月31日,农心公司为大方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报验单,称工程合格。此后,大方公司未支付大方公司工程款。现大方公司已将农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农心公司支付工程款89892.82元,并从2012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款日止。新农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89892.82元,但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履行了广告牌加工安装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未达成一致,本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判决如下:被告农心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大方公司支付工程款89892.82元,并按201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说法:承揽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在签订的《广告牌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为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单,故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8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主张从2012年8月15日起支付滞纳金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但原告与被告对滞纳金利息的标准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0%支付滞纳金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决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付款的利息。签订合同时,大方公司与农心公司约定了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可能会更好地督促农心公司按时付款,甚至违约纠纷也会更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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