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删除他人署名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4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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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删除他人署名,是否构成侵权

陈某说:30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土家族艺术。1991年3月,我完成了土家族婚礼习俗舞蹈剧本《土里巴人》初稿,1992年5月首演,好评如潮。被告宜昌市文化局与宋宜昌歌舞团演出该剧后,我提出订立演出合同,被告甜蜜承诺。1994年5月,宋宜昌舞蹈团在首演成功后将我拒之门外,并无视我的“声明”,先后在6个城市进行商业演出。到1995年底,它演出了164场,没有一场付给我一分钱。还删了我在香港演出时的签名。被告彭、刘公开发表《文章,》,声称该剧不是本人创作。1995年1月,被告人、歌舞团、门未经本人许可,将原著中的“抹黑”改为“抹黑”,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歪曲了创作初衷。1994年底,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年旅行社未经本人许可,印制发行了1995年《土里巴人》台历,并使用了本人的简短故事和部分歌词。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在单位的职务职责不是从事创作,但陈某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创作任务创作的《土里巴人》剧本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作者个人享有和单位享有。由于该作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该剧著作权应归陈某所有。《土里巴人》剧本转宜昌市供上级部门用于社会公益演出。宋宜昌和舞蹈团对这部作品的作曲、音乐、舞美设计等内容进行了再创作,形成了《土里巴人》舞剧,享有其改编作品的解释权。陈某在参与该剧改编时,曾在杂志上发表声明,表示未经其同意不得使用,对宋宜昌和舞团使用陈某的剧没有约束力。宋宜昌与舞蹈团赴港演出时,节目单上未签陈某名字的事实是存在的,其责任不应由舞蹈团承担。但是,剧团将陈某的戏剧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陈某支付报酬。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土里巴人》作品性质。戏剧,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的作品。不管是话剧还是舞蹈,都不是指舞台上的表演。戏剧是指戏剧剧本。一部剧的形成除了剧本,还包括音乐、美术、服装、道具等等。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他作者享有音乐、艺术等著作权。舞蹈是指舞蹈动作的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形式固定下来。《土里巴人》是话剧作品中的舞剧。虽然也是舞蹈形式的戏剧,但与一般的舞蹈不同。一般的舞蹈主要是给人以美的享受和艺术效果,而舞剧既能感受到作者对生活和事业的看法,又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和写作风格,人物形象和情节简单等。《土里巴人》具备以上舞剧基本特征。在1999,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等部门编制的《新中国舞台影视艺术精品选》中,《土里巴人》被选为优秀舞剧。据此,《土里巴人》是芭蕾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行为是否因善意而免除责任。男文远对该剧内容进行了浓缩改编,特别是将土家族婚俗中“抹锅灰”的吉祥寓意改为“抹红”,改变了该剧的初衷,未能尊重土家族由来已久的婚俗,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男受歌舞团委托改编该剧,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歌舞团承担。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制作发行台历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人陈某在1994年第4期发表《楚天艺术》脚本时声明:“未经作者许可,不得任意使用本脚本”。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未经陈某同意,以《土里巴人》的剧本印制并分发了带有歌词和剧情梗概的台历。虽未出售,但其赠与行为仍具有商业性质,其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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