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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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
张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某借款15万元。同日,张某某出具《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报告,称“出借人黄某某,借款人张某某,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每日支付未还金额6 的逾期还款利息。同日,黄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向张某某银行账户支付145875元。黄某某诉请判令:张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1458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持有的2010年5月4日与张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的内容显示,黄某与张某某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金额为15万元。本案中,黄某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45875元,该部分借款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写明借款日期为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现期限已满。张某某应当承担向黄返还借款本金145875元的违约责任,黄的相应诉请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根据第《合同法》 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表示黄某某与张某某约定按未偿还借款金额的每日6 支付逾期利息,黄某某诉请自2011年3月2日起按每日6 支付逾期利息,未超过约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黄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45875元。由于两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生效,黄某某仅有权向张某某主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45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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