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是否正确)如何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

时间 2023-06-12 09:4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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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请求单位支付各种补偿金

2015年11月3日,陈某到公司做前台接待,月薪2200元。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陈某公司工作期间,共有39个法定节假日和61个休息日,公司只支付部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向陈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经济补偿金8800元;3.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2200元的代通知金;4.加班费14060元;5.失业救济金花了352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经济赔偿金6600元、加班工资3000元、失业金损失2040元,合计3364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名册备查。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一致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陈某的入职时间有不同说法。公司声称入职时间应为2016年12月底,并提供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单为证。陈某称其入职时间应为2015年11月3日,并提供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部分排班表证据。并申请其前同事即证人王出庭作证,证人王证实是其从劳务市场招聘的。经公司负责人面试,于2015年11月初到公司上班。单位有排班表和考勤表,他的工资需要签字。公司主张陈某应于2016年12月底入职,认可双薪差应为37天。但他提供的2016年12月份的工资表中没有陈某,2016年1月支付给陈某的工资也没有注明包含2016年12月份的工资。公司提倡他的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

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入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由于劳动者的就业时间与其工作年限直接相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往往与其权益直接相关,如年假权、医疗权等。因此,劳动者的就业时间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之一。

那么,争议应该由谁来举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关于员工就业时间的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对就业时间的主张,但没有证据证明,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无效的后果,即由法院根据劳动者对就业时间的主张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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