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计算,保险费计算的三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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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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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作为一种价值,离不开其市场属性和时间属性。由此,定义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险实务中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更多地体现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理赔定损的过程。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我国目前财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 (1) 按重建或重置价值估价,由按投保时重建或重置保险财产所需资金核定;(2)按折旧后的价值估价,即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重建或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价值核定;(3) 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价,即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核定。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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