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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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是否有效
陈怡和王是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毅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约定陈毅向陈二借款400万元。此外,陈二在澳门借给陈毅90万港元。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及存款方式实际支付给陈怡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怡、王向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约定陈怡、王欠全部债务共计500万元。本承诺书涉及的500万元债务由两部分组成:(1)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涉及的金额;(2)另100万元为陈义成、陈二成及案外人夏某、陈三、欠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毅向陈二支付了350万元,但余款150万元(包括陈毅为他人承诺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仍未支付。2009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陈怡、王赔偿150万元。原审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毅自愿偿还的100万元利息1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承诺书所体现的、陈毅、王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和债务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根据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顺序和时间节点,分析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出具承诺函的过程,应归于400万元债务。900,000.00元债务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08年12月31日解除抵押,期限两年多。陈毅未提出异议,于2008年12月31日支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函。从常理来看,陈怡在签署承诺函时对这部分债务显然没有异议。故判决驳回陈毅、王要求支付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主张,承诺函中涉及的100万元是陈毅、王某代表案外人夏某、陈三、返还的房款债务(首付90万元、利息10万元),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案外人与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债务。此外,陈二未提供已向夏某、陈三、支付房款90万元的相关证明,夏某、陈三、未确认收到房款形成的房款债务。故无法认定郑丽丽与夏某、陈三、陈思之间的实际房款债务90万元。基于上述事实,陈二要求陈毅、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以债务转移只有陈毅、王某签字为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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