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中违约金和损失只能主张1个吗》购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时间 2023-06-09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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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2013年6月,广告公司A计划在A开设分公司,于是与房地产公司B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广告公司A以300万元的房价购买了房地产公司B位于华府广场的商品房,首付150万元,总房价的50%,面积150平方米。房地产公司B于2013年12月交房,如果之后广告公司A支付了首付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至2014年5月,B房地产公司尚未完成交房,A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房地产公司退还首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首付款所占利息。

合议庭意见:不可同时主张

法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广告公司A在追究房地产公司B的违约责任时,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故判决房地产公司B退还广告公司A的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卖协议有效

从性质上来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实际上,逾期利息是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一个特殊称谓。如果逾期期间既追究逾期违约金,又追究逾期利息,那就是双重计算损失,增加了对方的负担。

因此,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在诉讼中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约定,逾期交付时间超过90日的,广告公司A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B按照已付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广告公司A在追究房地产公司B的违约责任时,应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违约金,不应主张逾期利息。

其认为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在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同时,要求赔偿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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