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怎么样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时间 2024-04-02 09:29保险评测

近年来,随着各种重大疾病发病率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购买疾病保险,来保障自身的安全。中国人寿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推出了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0%基本保额赔付,全面呵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我们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合 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范围是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消费者,其为客户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我们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合 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范围是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消费者,其为客户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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