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风险产生的原因

时间 2023-05-18 10:11金融资讯

(一)对客户风险评估不严

客户风险评估过于形式化,没有严格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即便客户的风险评估较低而不能购买高风险的产品,也可以重新评估,直至客户达到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要求,造成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规避型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理财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违背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的原则,不符合监管部门“卖者有责”的要求。

(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

面对竞争激烈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银行销售人员为追求效益并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往往会夸大相关理财产品的收益,刻意忽视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风险收益实现形式、提前赎回机制等风险提示,从而误导投资者。

由于客户的风险意识不高,普遍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利率更高的存款产品,将预期收益率视为确定收益率。这就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零风险、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风险等级较高的私人债务,当产品到期不能兑现承诺的收益时会增加银行的商业纠纷。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一些理财产品只有成立时以及到期时的信息披露,对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不足,缺乏后续跟踪的研究分析。如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只包括简单的投资类型、大致比例范围,缺少投资组合变动、收入、费用和资产估值的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分析等风险评估及审查不到位。

这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反映了银行投资后管理形式化、简单化,存在资金发放条件未落实、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对借款人和项目未进行跟踪风险评估、还款来源无法保障合法及时足值性、对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敏感度不足等问题。

(四)各部门协调监管不足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机构较多,不仅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还涉及到证券、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往来,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趋严时会促进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创新,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使新产品绕过原有的监管规则以满足投融资的目的。

如在2008-2011年间银监会连续发布10篇公文以加强银信合作的监管,而其他部门在2012年的券商创新大会上却对相关行业的管制放松,使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等均被允许当通道使用,这就造成了新的理财产品可以绕过银监会的监管,导致银监会之前发布的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