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销贷款转让

时间 2024-01-04 06:01企贷资讯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74号)明确规定了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同时《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债权不能债权转让。

(一)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务;

(三)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 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

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 自法院裁定破解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 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

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

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 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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