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承诺回购车辆 交付后车辆不知所踪

时间 2023-10-15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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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车公司承诺回购车辆

2015年10月14日,杨某与某担保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支付22万元,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杨某名义购买一辆大众帕萨特。杨将上述车辆出租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期为三年,租金为每季度9900元。合同到期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按总价回购上述车辆,并退还杨的总价。担保公司同意在汽车租赁公司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实际费用。当日,杨某购买了一辆大众帕萨特,交付给某汽车租赁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7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支付租金9900元。拖欠租金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22万元,并支付拖欠租金至实际结算日止;担保公司对汽车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案中的债权应由两家公司实现。

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杨的说法属实。某汽车租赁公司将杨的车辆出租后,租给了一名叫贾的男子。因贾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他人扣押了该车。因为车辆被扣,贾联系不上。公司无钱支付租金给杨,请法院协助取回汽车。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与两家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及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杨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了车辆并交付给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某汽车租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杨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退车或赔偿购车款。本院予以支持。因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出租并被他人查封占有,某汽车租赁公司已经失去对该车的占有权,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杨购车款2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应在租赁期限内按期支付杨的租金。现在杨要求租车公司返还车辆或者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解除合同。因此,租车公司应继续支付租金的期间为欠付租金之日起至租车公司赔偿杨购车款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违约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交付后车辆不知所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

本案中,杨某与某担保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汽车租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虽然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其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系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租车人贾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车辆失踪所致,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汽车租赁公司仍需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杨某有权主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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