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前解除合同 免租暖场期还是否有效

时间 2023-10-12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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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期满前解除合同

甲公司,刘于2014年7月26日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租用某公司商铺,租期3年,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前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物管费538元,预付两次,预付两次,一次使用。2014年9月2日,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刘。2014年12月19日,某公司向刘发放33,360,《商户开业通知书》,并给予其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的免租金预热期。刘的租金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但在经营过程中,刘一直拖欠房租、物业费、能源消耗等费用,并多次向某公司催讨未果。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址向刘发出了止损终止函,终止了双方的租赁合同。接到通知后,刘某于当日离开该房屋,双方未办理交接。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因刘某提前解除合同,刘某自始未享受免租期,应支付免租期及拖欠的租金。

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刘应在每个租赁期的上月25日前将租赁期的租金支付给某公司。然而,除了前两个月的租金外,刘一直没有支付任何其他租金。公司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终止租赁合同。现某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已实际收房,双方租赁合同终止。根据双方合同及《商户开业通知书》某公司单方承诺,因刘某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刘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装修免租期及热身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现因刘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刘应支付甲公司所欠租金及免租期租金。故本院支持甲公司要求刘支付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8日的租金65851.26元。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包括免租期)发生的所有物业管理费及费用均由刘承担。鉴于a公司已代刘支付上述费用,本院支持a公司要求刘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费用的诉讼请求。基于刘迟付租金导致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本院支持甲公司要求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撤回迟交房租、迟交物业费的申请,是其自身的民事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同意在本案中将租赁保证金10000元与物业管理保证金1076元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刘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律师说法:免租暖场期还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刘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目前,刘未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此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t原因导致合同取消或提前终止

以上是“租赁期满前解除合同后免租热身期是否仍然有效”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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