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本金中预扣利息 以实际交付金额为本金

时间 2023-10-07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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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称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利息7500元。范、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薛实际支付张某22500元。2013年9月26日,范、张某退赔薛32000元。原告薛某辩称,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000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薛某、范某、张某约定借款本金为3万元,实际只支付了2.25万元,故应以2.2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约定的金额往往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支付金额时,债权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据中已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但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确定借款本金金额,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故本案中,范某、张某与薛某约定的借款金额虽为3万元,但实际支付仅为2.25万元。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明确写明了借款金额,但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确定借款本金金额,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故应以实际交付的22500元作为本金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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