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债凭证骗贷不成 看什么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时间 2023-10-06 09:4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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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国债凭证不成被抓。

2015年9月11日,任为帮助张某(另案处理)骗取银行贷款,在收取张某开票费50万元后,通过第三人向张某伪造面值5000万元的中国***债券收款凭证。张某持假国债收据到郑州某工商银行,要求用该收据作为3500万元质押贷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住。张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成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以伪造国家证券罪判处被告人任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任的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

理由:被告人任某联系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证券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认清从犯规定,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

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任明知张某需要伪造中国国家债权收款凭证,但仍接受他人支付的巨额开票费,并积极寻找第三人制作假国债收款凭证。同时,任主观上明知张某有伪造国家油价有价证券的故意,客观上联系第三人帮助张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伪造数额特别巨大,任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证券罪。同时,任受张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张是主犯,任是从犯,依法应当对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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