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不同于借条 不当然成立借贷关系

时间 2023-10-06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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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辩称自己从未向王借过钱。这笔钱是因与王合伙,双方各出资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提出退伙,并让丁为其出具借条。法院一审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支付借款6万元。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因此,王被解释并建议改变其主张。王坚持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借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借条就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应对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由当事人行使解释权,按照双方基本法律关系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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