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行调动岗位 不服从就按旷工处理]劳动者能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岗位调动吗?

时间 2023-07-16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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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人不能以旷工为由拒绝合理的岗位调动。

2013年3月,杨入职,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责任书。合同和岗位责任书明确约定杨的岗位为车间生产。同年12月,制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守则》号决议。具体条款贴在公司公告栏上,并由公证处公证。《员工守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连续一个月以上旷工5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2016年3月,因公司生产需要,杨的车间关闭。制造公司把杨从原来的车间调到另一个车间,他的岗位还是生产。杨领到新的门禁卡后没有上班。之后,制造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对杨的免职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代表大会。后杨以制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驳回了杨的仲裁请求。

理由:杨与公司《劳动合同书》有明确约定,即“乙方同意根据本人技能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和安排”。双方签订的《岗位合同书》也明确约定杨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合同书》制造公司有权根据协议合理调整杨的工作岗位;其次,虽然杨的原岗位与新岗位不完全相同,但都是生产岗位,与《岗位合同书》中的说法一致。因此,公司的岗位调动是合理的,杨以此为由拒绝到岗或工作单位,应认定为旷工。

裁判结果:拒绝合理调动工作岗位,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程序作出了明确且相对严格的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对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不满,未对调动提出书面异议,未要求公司按其原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擅自离职,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并以公证公告方式送达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生效。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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