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入职就签还是转正后签|签了转正登记表可以视同签了劳动合同吗?

时间 2023-07-16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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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s员工在确认单上签字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杨某于2015年11月3日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2015年11月29日与杨签订的《录用确认申请表》,有杨的求职市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转正后月薪7000提成。合同期限为2年。确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地点可由双方协商调整。2016年12月5日,杨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杨领取工资6 300元。2016年2月22日,公司辞退杨。杨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

拒绝了杨的请求。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从法律以举例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来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杨在转正登记表上的签字应视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是决定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

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了审查书面文件的形式外,重要的是审查书面文件是否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其内容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是否具有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可以反映双方就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相关的劳动报酬达成一致。因此,虽然转正申请表上没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但应当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案中,钟扬某公司签署的用工申请表,该公司已与其就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劳动关系期限、工作地点等进行了约定。杨提交《转正申请表》并经公司同意,可以认为杨与公司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应视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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