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实为履约担保 如何认定本案案由

时间 2023-07-07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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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买卖合同实为履约担保,如何认定本案案由

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区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1.5亿元及截至2014年1月1日的借款利息2400万元及自2014年1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每月4%的借款利息;甲公司承担本案地区律师费用98.6万元;鉴于实际支付92万元,起诉的诉讼请求以92万元为依据。刘对上述两笔借款的本息及甲公司在还款地区的律师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对甲公司涉及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曲某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甲公司和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关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B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据的事实,B公司认为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买卖。虽然有买卖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付款和交付房屋。综上所述,虽然区某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同,B公司也开具了发票和收据,但这些行为只是为了房屋和车位的抵押担保,不能产生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本案起因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时间

协议签订后,区按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1.5亿元支付至A公司指定账户,A公司出具回执确认。甲公司至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甲公司称将1.5亿元汇入刘银行卡后,立即向区汇去1.24亿元,但区实际使用三笔资金的主张缺乏支持。此外,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亿元,A公司也确认收到款项。至于A公司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中《借款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无关。根据本案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协议》),起始期限自借款汇入A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由于某区向A公司汇款时间为2013年9月2日,因此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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