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遭到拒绝

时间 2023-06-19 09:5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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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被拒。

2012年1月19日,向付某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内容包括车损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无免赔额险。2012年8月27日,马某与付某在朝阳区北四环北辰桥西200米处相撞,两车均受损。公安部门认定付某全责。付的车在北京奥润达汽车有限公司修理.2012年,马某起诉要求付某赔偿车辆承包款、误工费、交通费,付某向马某支付1.8万元。现向法院支付一定金额,并要求PICC赔偿损失18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国人保回复: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人保只赔偿直接损失。人保公司已向付某作出明确说明,付某对马某的赔偿属于间接损失,人保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查明,在保险条款中,无论是保险责任部分还是责任免除部分,都有三险只赔偿直接损失的相关规定。但保险责任部分无法说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了间接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赔额事项对某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PICC应该赔偿。付宏生要求PICC赔偿保险金1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格式条款要说清楚,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PICC的索赔不支付间接损失是一个明显的标准条款。其在与被保险人付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使被保险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和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如果PICC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则不赔偿间接损失的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PICC的论点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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