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已为商标的地理标志 是否侵权

时间 2023-06-13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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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使用已为商标的地理标志,是否侵权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行业协会表示,“西湖龙井”茶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顶级名茶。在杭州市***的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2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于201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准商品为“茶叶”。该商标具体证明了“西湖龙井”产品的产地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4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7月30日,我在王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店购买了若干茶叶,并取得了王提供的名片和发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王销售的茶叶包装及取得的名片上显著使用“西湖龙井”标识。2014年9月16日向王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就赔偿等事宜与其联系,但王某不予理会。王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王停止侵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2.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币种同);3.王在《解放日报》和《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表明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可以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证明商标的作用是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犯证明商标会破坏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特殊质量的能力,从而对商标的商誉和商品或服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作为中国传统名茶,西湖龙井的具体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地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决定。作为“西湖龙井”的商标所有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符合原产地、技术、质量要求的,应当允许使用证明商标。但在不符合原产地、技术、质量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王在销售的茶叶中使用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西湖龙井”字样被醒目地放在包装中间,属于商标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纵排列,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自特定的产地,具有特定的质量。虽然王某辩称其销售的是散装“虎牌”茶叶,但被控侵权商品上、外包装上均无“虎牌”字样,且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来自“西湖龙井”指定产区,产品符合“西湖龙井”的质量要求。因此,他在涉案商品上显著标注“西湖龙井”并非正当使用,而是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使用商标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据称,王在其名片上印刷“虎牌西湖龙井”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对此,本院认为,名片的作用在于业务交往中的相互了解和自我介绍,也是向对方推销自己的一种方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广告行为”。王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自己的名片上,是为了让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其销售的茶叶。根据王在法庭上的陈述,其销售的是低端散装茶,包括龙井茶、炒绿茶、云雾茶等绿茶。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店内销售的茶叶为“虎牌”西湖龙井茶。退一步说,即使王的店铺中有“虎牌”西湖龙井茶销售,王仍需进一步证明茶叶来自西湖龙井茶指定产区,产品符合西湖龙井茶的质量要求。因此,王在其名片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虎牌西湖龙井”字样,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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